2023年10月,
被告杨某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购车,
找到原告储某,
商定以储某名义办理2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车辆,
并给予5000元报酬。
储某欣然答应,
与杨某签订《有偿代购协议》和纸质借条。
杨某在拿到钱并购车后,
只偿还了9个月贷款就消失了。

后贷款银行将储某诉至法院,
储某只能自己全额偿还了贷款。
之后,储某多次联系杨某无果,
诉至法院,
要求杨某偿还代还本息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储某以汽车按揭名义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取得贷款,又与杨某签订委托代购合同,约定车辆归实际购车人、贷款由实际购车人偿还,实质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给杨某。
该行为违反了禁止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法律规定,储某与杨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。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,故杨某应返还储某20万元资金,储某收取的5000元报酬亦应当返还杨某。因该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则由双方按过错分担。
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十分重要,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的,不仅双方借款合同无效,“好处费”、利息得不到支持,若实际使用贷款人未按约定还贷,还将背负债务,根据具体情况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,切记不要盲目帮贷。
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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